1、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注意事项:
1、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2、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1、相关证件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外国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华侨、出国人员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香港、澳门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台湾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注意
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
对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
确实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后,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情况说明,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登记证,户口簿上的夫妻关系记载,公安机关、档案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两名近亲属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近亲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信息不一致的
申请补领时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其中,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结婚证补领委托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在外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委托公证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交全文同等格式中文翻译文本。
2、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初审—受理—等待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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